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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法律法规中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的行为,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公开推介或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使用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登载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恶意贬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因此,选项D涵盖了所有被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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