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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并且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因此,甲作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发现基金经理乙的妻子在进行证券投资但未申报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合规部门报告此事,并提示乙进行申报。但是甲的建议让乙的妻子在公司发现前卖出证券并不能解决问题根本,因为即使卖出证券,乙的妻子之前未进行申报的行为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的风险。因此选项D错误。
本文链接:某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甲发现基金经理乙的妻子在进行证券投资,但乙并未向公司申报登记,以下关于甲的行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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