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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关于县委书记李某和县长朱某在处理安全事故中的行为,以下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
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
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
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
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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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安全事故处理中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而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县委书记李某和县长朱某作为地方领导,对安全事故有报告职责。因此,他们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选项A正确。而选项B、C、D中的判断都与法律规定不符。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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