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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题目描述,县委书记李某和县长朱某在接到企业发生爆炸事故的报告后,因延误救援导致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同时,《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因此,李某和朱某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其行为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本文链接: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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