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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该题目描述的情境中,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郭某、赵某虽然与事故有关,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洗煤厂外部人员如果符合负有报告职责的条件,也有可能成为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正确答案为B。
本文链接: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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