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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郭某在事故现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B
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C
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但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D
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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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该题目描述的情境中,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郭某、赵某虽然与事故有关,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洗煤厂外部人员如果符合负有报告职责的条件,也有可能成为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正确答案为B。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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