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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共同延误事件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来处理。首先,要判断造成拖期的最初原因,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其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因此,客观原因造成的初始延误,承包人可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选项D正确。
本文链接: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共同延误事件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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