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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目描述,附属工程延误了30个日历天,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每延误一个日历天应赔偿2万元。因此,附属工程的误期赔偿费为30天乘以每天的赔偿金额,即60万元。同时,合同规定总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该工程的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加上附属工程的200万元,总计为1000万元。因此,最高赔偿费用为(800+200)×5%=50万元。考虑到主体工程按期完成,没有误期赔偿费产生,因此最终的误期赔偿费应该是附属工程的赔偿费减去主体工程未产生赔偿的部分。主体工程未产生赔偿的部分为合同总价款中主体工程部分占整个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乘以最高赔偿费用,即80%(主体工程部分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最高赔偿费用=最高赔偿费用的8折,即(最高赔偿费用)减去(最高赔偿费用的五分之一),计算得出附属工程实际应支付的误期赔偿费为60万元减去主体工程未产生赔偿的部分,即60-(最高赔偿费用的五分之一)=12万元。因此,该工程的误期赔偿费为12万元,选项B正确。
本文链接:某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由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工程的合同额分别为800万元、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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