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该工程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①-②-③-④-⑥-⑧。 从工期控制的角度看,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设备安装、室内装修工作为主要控制对象。 第二问: 2-1.事件1:可以提出现场清理、基础修复的费用及工期索赔,不可提出工人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索赔; 理由:特大暴雨引起的洪水突发属于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的共同风险,根据分担原则,由此引起的场地清理、修复被洪水冲坏的部分基础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工人窝工及机械闲置是乙方应承担责任,且基础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2-2.事件2:8月7日至10日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可以提出;8月11日至12日工期和费用索赔可提出。 理由:8月7日至10日期间乙方租赁的大模板未能及时进场是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8月9日至12日供电中断是甲方应承担的风险事件,由此导致的工人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8月9日-10日的延误已经含在了乙方租赁的大模板未能及时进场事件中,根据共同延误发生的先后原则,乙方只能提出8月11日至12日的工期和费用索赔,且主体结构工程为关键工作。 2-3.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因为劳务分包队伍人员未能及时进场属于乙方的责任,其费用和时间损失不应由甲方承担。 2-4.事件4: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因为该设备由甲方购买,其质量问题导致费用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且设备安装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2-5.事件5: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但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因为设计变更属于甲方责任,但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 2-6.事件6: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因为通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问: 丙方的费用损失应由乙方给予补偿。 理由:甲方与丙方无合同关系,丙方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索赔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补偿要求,甲方采购的制冷机组出现质量问题对丙方而言,是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第四问: 4-1.工期索赔:事件1可索赔4d;事件2可索赔2d;事件4可索赔3d。共计可索赔工期:4+2+3=9d 4-2.实际工期:600+4+6+3-10=603d 4-3.工期提前奖励:[(600+9)-603]×1=6万元 第五问: 事件1费用索赔:[30×80×( 1+6%)×(1+4.5%)+12×480]×( 1+6%)×(1+9%)= 9726.71元 事件2费用索赔:(40×2×50+2×900×60%)×(1+6%)×(1+9%)=5869.43元 事件4费用索赔:(12×3×50+3×600+3×500)×( 1+6%)×(1+9%)= 5892.54元 事件5费用索赔:(50×50+10×700+10×500)×(1+6%)×( 1+9%)= 16753.30元 费用索赔合计:9726.71+5869.43+5892.54+16753.30=3824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