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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邀约和承诺在本案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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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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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了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投标操作,主要涉及施工招标的前提必备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投标人的权利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水利部14号令”)等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本项目为水利项目,属于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能在未获批准前,就擅自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招标人以减少施工开标后评标的工作量为由,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剥夺了大部分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的权利,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这些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且符合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权利应该得到维护和保障。
《招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也必须满足不少于五个日历天的要求。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最后一天放在双休日是不妥,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案例中为潜在资格预审申请人),应该顺延到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另外,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离发售结束不足五日,也是不妥的。违反了《招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目前还未得到批复,施工招标条件不满足有关部门规章的要求。
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对于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行为,不予退还投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妥的。
根据水利部14号令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另外,要特别注意招投标各个环节的法律效力。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答案:
问题1:
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是指资格预审公告,要约是指投标文件,承诺指是中标通知书。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问题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原因分述如下:
(1)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上报期间,就进行施工招标是不妥的,应该等到完成获批后再进行。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2)资格预审公告中发售时间段不妥,发售末日是双休日,应该延续至工作日。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离发售结束不足5日,也是不妥的,应该延续到满足5日为止。
(3)资格预审公告中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不妥的,属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4)“减少施工投标后评标的工作量,招标人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选取其中7家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入后续的正式投标”不妥,招标人的行为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
(5)“招标人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自行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进入后续的投标,并会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句括表述不妥,因为按《招标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招标人直接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5人”不妥,产生方式和人数均有问题。首先,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根据水利部14号令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对于本河道整治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也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且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是只有5人。
(7)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而不给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是不妥的。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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