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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主要围绕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进行考察。对于每个事件的分析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发售应避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特别是避免在非工作日结束发售,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二:招标人不能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因为这可能限制竞争。防止低价格竞争应通过其他方式如资格预审、评标方法等。事件2中的其他不妥之处包括: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时间不足、标底过早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机不妥。
问题三: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应根据项目规模合理设定。本案例中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应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而非三级。
问题四:招标人在处理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人确定环节需遵循规定的时效性。同时,中标候选人的变更应经过原评标委员会的审查,而非招标人的各职能部门。
本文链接:关于事件一的不妥之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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