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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建设工程一般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由于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停工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其次,由于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部分工程停工,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补偿部分工程停工所带来的损失,即20天部分工程停工一天损失1.2万元。最后,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业主补偿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根据题目中的信息,最终竣工工期为607天,而合同约定工期为600天+设计变更导致的停工时间20天=620天,因此工期延误了3天。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推迟一天罚款0.7万元,承包人可以要求业主补偿这3天的延误损失,即3天0.7万元。综上,承包人可以争取到的补偿为:部分工程停工补偿+工期延误补偿=201.2+30.7=30.5万元。
本文链接:基于某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析承包人如何在合同规定下争取补偿,并说明能够争取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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