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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管理》中的相关条款,正确的说法有:
A项:为买卖双方进行考核的机会均不超过三次。这一说法符合合同管理的常规做法,确保双方在考核过程中都有合理的机会进行评估和调整。
B项: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卖方仍有提供12个月技术服务的义务,且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这一说法符合公平原则,明确了当问题出现在买方时,卖方仍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而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D项:以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为验收日期。这是合同管理中的常见做法,确保设备在实际运行中满足技术指标后才能进行验收。
而C项和E项的说法与题目给出的参考答案不符。C项中“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3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签署验收款支付函”与解析中的“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不符。E项关于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签署后的质量保证描述与解析中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符。因此,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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