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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判定该工程中标人是否按期竣工的合同工期应该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和中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之和,再加上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顺延的时间。本题中,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为360天,中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为350天,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顺延的时间为20天。因此,合同工期应为360天(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 350天(投标函承诺的工期)+ 20天(顺延时间)= 730天。然而,题目中询问的是用于判定该工程中标人是否按期竣工的合同工期,也就是实际需要的天数,即中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加上顺延的时间,也就是350天(投标函承诺的工期)+ 20天(顺延时间)= 370天。因此,答案为C。
本文链接: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为360天,中标人在其投标函中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为350天,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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