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题刷出新高度,偷偷领先!偷偷领先!偷偷领先! 关注我们,悄悄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是合理的。但是,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后,需要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使用。因此,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是不正确的。
3.监理机构有职责和职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水泥指标不达标时,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是合理的。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的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由于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与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
本文链接:某水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闸的启
版权声明:本站点所有文章除特别声明外,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微信扫码,获取考试解析、体验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