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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中没有明确材料的供应时间时,材料供应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提供材料或在任何时候提供材料给施工单位。因此材料供应商的做法是正确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项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以及次要条款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这些条款的明确有助于避免未来的纠纷和误解。
事件二:根据合同法规定,设备供应商逾期交付设备时,如果价格已经下降,施工单位有权按照新价格支付设备费用。因此施工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设备供应商不能坚持要求以原价执行合同。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购买方的利益,避免供应商因延误交货而获得额外利润。
事件三:事件三中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除此之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这意味着当这些情形发生时,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事件四:该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涉及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更低价格的内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合同无效。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权益。
事件五: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涉及到降低工程质量这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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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某施工单位承揽了一项综合办公楼的总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与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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