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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在事件一中,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与本单位沟通处理设计单位的变更问题是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先报告给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建设单位也不应直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图修改和签署变更文件,而应该等待设计单位完成修改并签署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因此,事件一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以及正确的处理程序已在上文解析中详细阐述。
事件二:在事件二中,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正确的,因为甲施工单位是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但是向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不正确的,因为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不整改也不回函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签发《工程暂停令》等。
事件三:在事件三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需要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甲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才提出变更申请已经超出了这个时限要求,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拒绝变更基础工程价款是符合规定的。
本文链接:关于土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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