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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解析:根据常识和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中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造成进度延迟,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采取赶工措施以赶上进度。无论这种延迟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都应该积极响应并采取措施。因此,事件1中承包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问题二解析:在事件2中,承包人在进行J10号支洞施工时遇到了不利物质条件,即大量涌水,这导致无法继续施工,造成了工期延误和额外的费用支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在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因此,监理人应该批准承包人的工期索赔为13天,这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费用索赔包括水泵排水费用5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和洞内照明增加费用0.2万元,总计6.2万元,这也是合理的。
本文链接:【背景】 某中部引黄工程,一期工程的引水线路上有隧洞25条,其中C8号支洞属下坡类支洞,地质情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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