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根据事件1的描述,由于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购买的五皎格网石料无法使用,造成原材料损失35万元,同时还有窝工及其他经济损失15万元。这些损失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承包人可提出的工程变更索赔。因此,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索赔为50万元(35万+15万)。 工期延误20天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补偿。因此,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期补偿为20天。 问题2: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承包人将堤身防护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相关规定,堤身防护工程属于主体工程,必须是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不能分包。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这一做法不符合行业规定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