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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问,交桩工作确实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关于“工程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提供路径”,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乙某的说法是正确的。
对于第二问,如果某些导线点可能会受到施工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对这些点进行加固或者改移,以确保其精度不受影响。
对于第三问,除了规定的每500m宜设一个水准点外,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路段、工程量集中和地形复杂的路段都需要增设临时水准点。这些临时水准点需要符合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并且与相邻的水准点闭合。
对于第四问,ZJ1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路基工程施工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D2项目经理的第一个说法是正确的,但第二个说法是不合适的,因为不同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不能互相作为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合适的,因为他有权利对开工申请进行审批。
本文链接:【背景材料】 某高速公路项目路线全长66.720km,施工分4个施工合同段,即D1、D2、D3和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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