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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勘查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施工单位依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做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施工单位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施工单位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建设单位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对于事件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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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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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1问:
对于事件1,施工单位不能提出赔偿要求。这是因为施工单位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制定施工方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变化,包括天气因素。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正值雨季,导致土方潮湿和易破碎,这是施工单位应当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因此,额外的取土和运输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2问:
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在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因此施工单位有权选择更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包括使用商品混凝土。当施工单位提出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如果建设单位拒绝并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索赔的内容通常包括工期延误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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