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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当参加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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