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课程名称:经济法

题目:2019 年 3 月 1 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200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 4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王某交付购房款 30 万元,剩余款项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 30 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 年 3 月 10 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 30 万元。2019 年 3 月 20 日,李某告知王某,其三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让登记给陈某。双方产生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李某返还 30 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 40 万元。 (5)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0 万元。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数额 30 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 60 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本题已不适用最新考纲】王某能否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简要说明理由。